蒋莉 | 基因编辑植物法律规制的困境及出路
发布时间:2023-06-16        浏览次数:10

按语:新型基因编辑技术成功突破了传统育种障碍,实现快速、高效育种,强势开启了农业育种和食品领域新赛道,基因编辑植物法律规制也日益成为科技法治领域前沿和热点争议问题。近些年来,针对基因编辑植物,我国及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相继修改法律或出台新的法律,但仍囿于转基因法律框架下。在世界范围内,基因编辑植物的法律规制主要依赖于转基因法律,表现为基于实质等同原则的产品监管模式、基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过程监管模式和过程转向产品的单独监管模式。机械地运用这些传统监管模式忽视了基因编辑技术与转基因之间的本质不同,产生了科技乐观主义与科技悲观主义两种极端态度,从而进入技术放任主义和限制主义的误区。

我院蒋莉副教授深入分析沿用转基因法律规制基因编辑植物的三种传统方式,论证机械运用传统规制方式造成的困境,检视基因编辑植物治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形成有可操作性的立法完善方案,提出基因编辑植物应脱离转基因单独立法,通过转变立法观念重塑立法原则、重构法律规范,以防止基因编辑技术在农业领域的误用、乱用与滥用。相关研究成果《基因编辑植物法律规制的困境及出路》发表在《法学》2023年第5期。

内容摘要:

通过对基因编辑植物法律规制原理的分析可以探寻其规制路径。我国虽然出台了专门的基因编辑植物安全评价指南,但缺少其法律规制的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对基因编辑植物仍然在转基因生物法律框架下进行规制。本文认为,基因编辑植物单独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立法观念的转变首先,在立法价值观上应从技术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环境正义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基因编辑植物的制度规范。其次,立法范式应从纲领性的消极技术管制转向具体化的积极制度规范,使风险预防成为一种法律上的责任义务或许可授权条件。最后,立法模式应从过程 / 产品二分法转向过程与产品相结合,减轻开发人员在审批过程中的监管负担,同时避免基因编辑植物产品逃离审查。

(二)立法原则的重塑首先,基因编辑植物规制正当程序的确立应遵循公平正义原则,推动技术发展和保障食品安全更好地结合。其次,基因编辑植物规制正当程序的确立应遵循平衡原则。再次,基因编辑植物规制正当程序的确立应遵循科学原则。最后,基因编辑植物规制正当程序的确立应遵循统一监管原则。

(三)法律规范的重构

1. 登记制度。与转基因通过特异基因片段快速检测不同,基因编辑植物及其产品的识别依赖于生物信息学和统计学方法,需要信息登记制度予以辅助。

2. 标识制度。基因编辑产品与传统育种植物之间无法快速识别和区分,需建立贯穿整个开发、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的统一标识体系,确保基因编辑植物产品的可溯源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3. 进口制度。在国际贸易中识别和监管基因编辑植物及其产品极为重要,应明确从境外引进基因编辑植物的标准和程序,构建进口基因编辑植物的信息披露机制。

4. 责任制度。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涉及多层次、多主体、多方面的责任,鉴于基因编辑植物与传统植物较难区分,根据基因编辑植物研发、生产、销售等活动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及环境权等权益的不同,应设置不同的侵权责任和归责原则。

原文链接:基因编辑植物法律规制的困境及出路_蒋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