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以专利制度与非专利制度并行保护药品创新成果是欧盟现行做法。针对中药创新成果,除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外,我国一直在探寻特有保护制度。中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因具中药针对性、类知识产权功能,能与专利形成互补而受关注。它与欧盟推行的非专利制度之一“药品补充保护证书制度”有诸多相似,将两者的制度目的、保护对象、授权条件、保护方式进行比较,有利于论证中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以行政方式保护创新成果的可行性,以及明确其发展为中药知识产权特有保护制度的设计要点。
【关键词】欧盟药品补充保护证书制度;中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特有保护制度;利益平衡
作者:宋晓亭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教授
李 慧 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浙江中医药大学 副教授
来源:《中国软科学》202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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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中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出路.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