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凯|走向常识的知识产权——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系列⑥·教授笔谈
发布时间:2022-11-28        浏览次数:446

导语:

党的二十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阐述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科学谋划了未来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学院党委组织开设“教授笔谈”栏目,引领全院教师以高度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对照此前多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有关知识产权的阐释可见,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法治保障”,并将其落脚于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不难看出,有关知识产权的阐释少了些许“个性”,转而回归更为朴素的“法治”与“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的一系列突出成绩,“法治”和“创新”可以说是最为简明的阐释,二者为中国的进步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秩序保障和动力引擎。将知识产权置于法治和创新的语境中,意味着知识产权对于中国而言不再是舶来品、稀罕物,而是切切实实融入中国社会的运行基础。理解并推进这种改变,一个重要视角是知识产权走向常识。

李大钊先生尝言,“人类的生活,横着去看,便是社会;纵着去看,便是历史”。纵向地看,我国虽然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也积累了一大批原创发明,但通过设置私权的方式保护和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确实并非土生土长。尽管我们可以揭去历史的面纱,体味北宋济南刘家功夫针铺“门前白兔儿”的朴素知识产权意涵,但从零星商业实践到成型法律制度,毕竟还有漫漫长路。我们真正踏上知识产权的征程,不过是近四十年的事。横向地看,即便在改革开放四十年多年后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公民,乃至法律和创新等领域的专业工作者,也仍然存在一定疏离感。大家都听过知识产权,也在战场或者商场的较量中认识到知识产权很重要,但制度的具体内容与内在理路,则仍给人阳春白雪杨之感。笔者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同行交流,听到最多评价是“你们这个领域挺专业的”或“技术性挺强”。至于制度其然以及所以然,则顿口无言。而且知识产权本领域的专家在介绍这一制度时,也每每首先指出其特性所在,谓之不能以常理揣度云云。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带有一定政策催生特征,以及知识产权较之传统民法等法律部门相对专业,这都是事实。但就像早起的知识产权制度最终需要融入哪怕后发的市场经济实践,专业的知识产权也应当走向常识的知识产权——哪怕总在路上,也要明白方向。中国古代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有言,“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知识产权法不仅是法官的裁判标准,更是公民与企业的行为准则。知识产权的小众与专业,是事实,但不是光荣。从观念到规则,从知法到守法,从遵守到认同,从专业到常识,应当成为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方向。

走向常识的知识产权,意味着公众更多地知晓知识产权具体规则,认同知识产权内在理念,对知识产权的态度从意料之外转变为情理之中。这当然离不开面向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普及和教育,但也需要在知识产权专业问题的分析和决策中树立常识意识,至少不能止步于知识产权的个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样,知识产权从专业知识走向社会常识,应当实现于法治建设的每一个环节。

例如,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国际法与比较法的影响,这既是博弈结果,也有理性考量。但在法律修订过程中,如何将庞杂繁芜的国际规则真正吃透,以明确、逻辑、流畅的中文加以表述,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以郑成思先生、郭寿康先生为代表的老一辈知识产权工作者筚路蓝缕,移译典章,作出了开创贡献。站在前辈的肩膀上,精益求精地雕琢我们的主干知识产权法,同时更为审慎地对待每一项新的法规与政策,话说明白,理讲透彻,是公众认知认同知识产权的必要前提。

又如,在知识产权司法和执法过程中,不应止步于专业语境,对公众的“不明觉厉”付之一哂。应当将知识产权法的裁判依据功能与行为准则功能相结合,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靠近而非拒斥公众的朴素认知。这既是法律解释方法中社会效果考量的要求,也是知识产权走向常识的需要。由于立法先行、术语专业等的影响,公众在实际中未必会按图索骥地严格对照法律规定而行。但这决不意味着知识产权实践可以只给结果、不给解释,只求止争、不求解惑。须知没有实实在在的认同,就没有长长久久的遵守。

再如,在知识产权研究中,应当着力沟通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同时将知识产权尽可能向人类知识总体靠拢。通过甄别与梳理,一方面实现知识产权学科内部的体系化,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相关学问逻辑地嫁接到人类整体的知识树上。李琛教授曾批评所谓“新概念法学”,我们也要反对“新概念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的目标不是标新立异,而是增进共识。知识产权的制度目标是创新,但知识产权的研究方法与阐释话语则以学科贯通而非画地为牢为宜。归根结底,不同知识产权学术范式的底层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文首提到的法治保障和创新激励。一时新鲜并不足道,能够沉淀成学术共识并进而规范为社会共识,才是根本。

知识产权走向常识,绝非知识产权的去专业化,或者闭门造车、望文生义。常识的反面不是专业,而是生僻或另类。知识产权走向常识,恰恰依赖更为专业、更有质量的知识产权工作。只有在立法上精益求精、在司法中力求公平、在管理中科学高效、在研究中融会贯通,才能让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更加明白,让知识产权制度实效更为凸显,从而推进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认同。知识产权的对象包括商业秘密,但知识产权法治却不应成为“秘密”——相反,它应当追求“公开”、“传播”与“驰名”。我国《民法典》最终没有采取专设知识产权编的立法模式,令许多知识产权学者扼腕。但民法的真谛,并非法典,而是最普遍的法,或者说最常识的法。相信随着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地融入生活,知识产权的认知与认同一定会不断提高。我们期待《民法典》第123条更为细致的评注,以及知识产权法更好地融入常识法的家族。

刘禹锡《砥石赋》有言,“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站在今天的角度,我们当然不能说法律主体本是愚人。然刘公此言,与知识产权人都熟悉的林肯所谓“天才之火利益之油”之论,可谓相得益彰。走在现代化的路上,我们离不开天才的灵光一现,也需要大家的众手拾柴,需要全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保护和激励创新,这正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相信走向常识的知识产权,能够将法治的意识和创新的理念更为深刻地印在所有公民的心里,承续中华绵延之文化,照亮人类共同的未来。


作者简介:王玉凯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