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昊:我国急需增设知识产权一级学科
发布时间:2019-09-25        浏览次数:574

编者按:面对产业变革与国际环境变化,我国亟待突破传统知识产权学科束缚,以知识产权驱动国家创新与全球竞争的战略视野,构建新的知识产权学科体系框架。本期速递在对学科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研判后提出了增设“知识产权学”一级学科的建议,即立足国际政治经济与科技学术发展前沿,设计涵盖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经济、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政策科学、知识产权国际政治、知识产权与工程学等二级学科在内的学科体系。系统规划新兴知识产权一级学科人才培养方案,完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协调新兴学科与传统法学关系,把握国家学科目录调整时间窗口,推动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实现内涵发展。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学”一级交叉学科增设,必将有效回应时代需求,为国家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变革贡献科学智慧,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基础保障。

       知识产权是国家竞争力构成的战略性资源,知识产权人才是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根本保障。面向世界产业变革与国际环境变化,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科学发展和经济贡献提出了更高要求,亟待突破传统学科束缚,以驱动国家创新与全球竞争的战略视野,构建新的知识产权学科体系框架。

一、知识产权学科体系明显滞后
       按照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版),我国现行一级学科有111个,其中没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或为法学、工商管、管理科学与工程的二级三级学科,或以高校自设交叉学科模式体现。受国家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培养方案约束,知识产权教育培养模式主要依托法学和管理学开展,涉及专门的知识产权课程有限,束缚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学科融合,不利于形成独立系统的知识体系。2018年国务院学位办给与部分院校在交叉学科领域进行一级学科的自主设计权限(学位〔 2018〕17号),但大部分高校选择了传统学科,知识产权一级学科至今未能成功设置。学科发展的束缚,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目标及社会功能定位偏离,不能体现知识产权的应有位置。

二、知识产权学科内涵基本明确
      从学科属性上看,知识产权属于交叉学科,不仅局限于法律,更涉及政治、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等方面。知识产权拥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学科范畴和科学原理,具备特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完整的知识框架体系。系统的知识产权学科体系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门类,既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更涉及知识产权经济、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政策科学、知识产权国际政治、知识产权工程学(如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等方面的内容。知识产权亟待突破传统学科束缚,立足国际政治经济和科技学术发展前沿,实现学科建设的内涵式发展。

三、知识产权学科建设时机成熟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部署下,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专业进入教育部普通本科目录,专业硕士学位申请稳步推进,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教学研究机构蓬勃兴起,知识产权作为新兴的职业分类受到广泛关注。截止 2018年底,国内已有 76所院校开设了知识产权本科专业,138所高校进行了知识产权方向的硕士学位教育,45所高校设置了知识产权博士学位教育,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同济大学等 41所高校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2017年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正式纳入国家职业分类,2019年成功增设了“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职称。国家高层次、复合型、应用性知识产权人才体系逐步形成,知识产权学科建设的社会基础日趋完善。

四、知识产权学科发展亟待突破
      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建设肩负着保障知识产权制度科学运转,驱动国家经济结构转型,有效应对国际政治经济科技等外部压力的历史责任。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学”一级交叉学科增设,必将有效回应时代需求,为国家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变革贡献科学智慧,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基础保障。综合各方因素,目前阶段增设国家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的时机已经成熟,亟待在四个方面实现重点突破:
      第一,系统规划学科人才培养方案。按既有学科分类和社会认知,知识产权主要归属在法学或管理学门类之下。学科定位的不同,导致了课程内容设置并不统一,教学方法和师资背景亦存在较大差异。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建立后,能够明确学科归属,有助于国家体系化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构建。在新的人才培养体系之中,本科阶段可以实施“三年理工科+一年知识产权”的培养模式,在研究生阶段探索更具学科特色的独立培养方案。事实上,本科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隶属不同体系,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建立,并不受本科教学设置影响。结合“科学技术史”和“马克思主义”等一级学科发展经验,知识产权学一级学科甚至可以不设置本科,或在本科阶段授予“法学”“管理学”或“工程学”学位。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独立的“知识产权学”学位设计。
      第二,完善学科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学科发展需要具备科学基础和技术规范。近年来,成功升级为一级学科的生态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和护理学便得益于此。而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和市场实践亦注重科学性和专业技术性。在科学价值方面,专利经济学、知识产权竞争法学本身就是成熟的社会科学;在技术规范方面,专利代理和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本身也具有严格的执业操作准则,具备严谨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从域外经验看,德国等发达国家已构筑起涉及多知识产权类型和交叉学科门类的研究框架,为我国完善学科理论体系与方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参见附件一)。
      第三,协调新兴学科与传统法学关系。知识产权属于新兴的交叉学科,同法学等传统学科(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存在部分重合。在新时代学科发展的背景下,法学一级学科设置存有局限性。业内人士呼吁,应根据学科领域或学科内容对传统法学进行重组与拆分。知识产权学一级学科建立以后,可以更好地协调知识产权新兴学科与传统学科关系。在初期阶段,可尝试传统知识产权法学和新兴知识产权学科并行运行,进而将知识产权法学归属问题交由社会选择,并最终趋向于稳定模式。
      第四,有效利用学科目录调整时间窗口。按照国家学位办现行规定,国家层面每十年有一次学科目录调整,2020年是国家学科专业目录调整年。此轮学科目录调整对知识产权学科体系建设蕴含重大机遇。事实上,经济学、法学等传统学科以及知识产权等新兴学科均有希望借助学科目录调整,取得学科发展的实质性突破。例如,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建议,成立社会治理法学一级学科;亦有学者在《中国软科学》刊发专文,系统论证了包括9个一级学科和140个二级学科在内的安全学学科门类等。知识产权学一级学科应当积极争取此轮学科目录调整的重大机遇,实现学科建设的跨越发展。

五、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的政策建议
      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建设关系到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人才基础,为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提供了重要保障。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强调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201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学科建设”。2016年《“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加强知识产权相关科学专业建设,支持理工类高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等。上述政策文件的出台,为知识产权学科内涵拓展提供了坚强的政策保障。为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建设,我们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系统开展知识产权一级学科调研论证。进一步凝练知识产权学科定位,构建知识产权一级学科体系框架,推进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经济学、知识产权管理学、知识产权政策科学、知识产权国际政治、知识产权工程学等二级学科体系建设。
      第二,强化高校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建设保障。在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研究对象、学科范畴和科学原理的基础上,尽快确立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特有的科学价值和技术规范,形成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进而过度到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课程体系,同时在精品教材、教师队伍发展保障等方面建立面向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优势。与此同时,支持拥有较强实力的高校率先利用自主权限设置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积极争取借助 2020年国家学科门类目录调整机遇,推动知识产权成为新兴的交叉门类一级学科。
      第三,发挥国家的政策引领与组织协调作用。强化与知识产权一级学科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学、知识产权政策科学等学术共同构建,夯实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发展的社会基础,组织开展广泛的社会舆论宣传和系统专家论证,推动国家战略和专项规划中纳入“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建设”等内容表述,为增设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凝聚广泛的社会共识。

附件一:德国马普的知识产权学科设计与科学议题
       德国马普创新与竞争所前身是马普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2013年马普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创设经济学部门,研究所功能定位也由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的制度构建转向知识产权如何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目前,德国马普创新与竞争研究所的学科设置与知识产权经济学、知识产权管理学、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政策科学、反垄断与竞争法学、知识产权工程学等方向紧密关联,体现出鲜明的学科交叉性。德国马普创新与竞争研究所设有三个独立的研究单元。其中:经济学部门主要利用经济学原理和实证计量方法,评估知识产权权利配置和政策设计对一国宏观经济和企业行为的影响。知识产权法部门关注重点在于知识产权权利设计的正当性和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反垄断与竞争法部门主要利用实证数据与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经济学与管理学研究
       相关研究集中于企业创新与专利经济学领域,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与竞争。重点阐释法律和经济微观结构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旨在通过理论模型和实证研究方法,评估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性。议题包括:专利经济学数据库的共享、应用与扩展,专利技术转让,专利引证研究项目,专利丛林研究,专利存续期研究,专利价值与专利异议程序研究,专利侵权案件的经济分析,商标经济学分析等。第二,知识产权和创新政策。通过对于科技、研发和创新政策的持续追踪,发现国家与区域政策特性,发现文化、体制因素对创新过程的潜在影响。 第三,知识创新管理。主要研究企业如何对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方法实施系统性的知识创新管理,减少创新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摩擦。 第四,知识产权与创业与创新。重点分析融资机会、政府政策(如税收等)和文化因素对于创新创业的支持,了解不同行为主体在创业过程中的作用。 第五,创新动机与行为。研究差异性动机与行为对创新结果的影响,分析创新动机与行为特征的异质性。
(二)知识产权法学与国际政治政策研究
       国际研究领域涵盖了知识产权法多个领域,重点关注了以下内容: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和对社会的贡献。从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标、价值基础出发,分析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边界与社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接受程度。第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市场化与制度设计。主要从产业技术领域出发,研究医药、农产品、音乐、信息通信、体育等产业。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与竞争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关系。主要从知识产权部门法角度出发,描绘知识产权制度的一般性特点以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交叉保护问题。第四,知识产权制度研究。主要从国际公约、条例、指令、判例角度出发,研究欧盟立法趋势与国内法对欧盟法转化的方式。 第五,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研究。以国际公约最新立法为导向,研究国际知识产权外交政策,评估国际公约对创新政策的影响。
(三)知识产权反垄断与竞争法研究
       反垄断、竞争法学科研究内容与知识产权法和经济学研究密切相关,主要包括: 第一,竞争法制度与执行。研究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从法律体系和立法机制上研究竞争法的目标和发展等基础问题。分析欧盟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冲突协调。研究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轨执行体制。探讨是否存在对经营者行为和反垄断规制国际适用的标准。第二,竞争法与经济分析。讨论竞争法对经营者行为在相关市场产生的具体经济影响。讨论竞争法中的经济学效率标准,如何通过经济学工具使用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第三,竞争法与创新激励。研究传统反垄断法妨碍市场竞争的企业协同行为。重点关注以价格竞争为重点的反垄断法能否在创新竞争背景下继续产生合理规制。
     (同济大学基地   毛昊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本文转载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信息速递》2019年第44期(总第3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