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同济中欧创新与竞争论坛在我院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18-11-09        浏览次数:623

20181026日,应同济大学中欧创新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最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中心(同济大学)的邀请,来自德国慕尼黑大学(LMU)、瑞士苏黎世大学、德国巴登符腾堡州高院(卡尔斯鲁厄)、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意大利KEIS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方达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和学者齐聚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与学院师生一起纪念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年,共商数字化背景下的创新与竞争政策。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数字化与竞争法、竞争法有效执行等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和交流。学院党总支书记李建昌先生为本次论坛致开幕词。

 

李建昌书记为开幕式致辞

论坛的第一个议题“数字化与竞争法”由同济大学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Peter Ganea博士主持。国务院反垄断法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王晓晔教授首先为本场会议带来了题为”中国反垄断执法十年:成就与挑战“的主题报告,在回顾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10年以来的情况基础上,介绍和分析了科技发展为反垄断法带来的挑战。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院长Thomas Ackermann教授以“数字平台对反垄断的挑战:以欧盟和德国竞争法为视角”为题,重点讲述了欧盟、德国在数字平台背景下出现的新型竞争法问题。瑞士苏黎世大学法学院Peter Georg Picht教授在题为“数字时代的竞争法——话题挑选及挑战”的报告中,在介绍了数字时代背景下的可能涉嫌限制竞争的案件类型基础上,阐述了其中竞争法适用的可能性和挑战。问答环节中,与会嘉宾就中欧数字平台背景下的新型案件解决路径进行了进一步交流。

由左至右:Ackermann教授、王晓晔教授、刘晓海教授

本次论坛第二部分的议题为:“竞争法的有效执行”,由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于馨淼副教授进行主持。来自德国巴登符腾堡州高院的Carsten Lembach法官带来了题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中损害的量化”的报告,提出了将经济方法应用于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以及一次性总付的损害赔偿方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孔利明法官在“从竞争法角度看中国司法的最新发展”的报告中,重点论述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实验设计的反垄断法审查两方面内容。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肖昱堃博士的报告题为“中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十年回顾”,通过研究十年间的司法实践案例,详细分析了现有法律框架的优点与不足。其后的问答环节,与会嘉宾就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未来发展和改进展开了讨论。

由左至右:Nitti博士、孔立明法官、Lembach法官

  本次论坛的交叉议题环节由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教授主持。来自慕尼黑大学法学院的Matthias Leistner教授结合欧洲立法以及判例的最新发展,讲述了对互联网作者合理补偿的基础性选择以及在线内容平台的可版权化。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的杨鸿副教授结合中国的最新实践,以金庸诉江南案为例,详尽分析了对于作品中独立元素的保护适用著作权法以及竞争法的问题。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曾彩霞博士结合欧盟最新出台的GDPR,阐述了数据可携权对于大数据垄断的影响。问答环节中,Leisner教授和Ganea教授就曾彩霞博士的演讲进行了深入的提问与讨论,就中国目前的个人数据保护状况进行了探讨。

由左至右:Leistner教授、Ganea博士

  最后,与会专家从企业视角对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进行了探讨。该部分由同济大学刘晓海教授主持。来自KEIS 律师事务所的Donato Nitti 博士聚焦当下热门的人工智能领域,探讨了人工智能的创造产物是否能作为知识产权受司法保护的热门问题。来自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戴建民律师结合菜鸟裹裹大数据垄断市场,从实务者的角度分析了中国大数据和竞争等相关问题。来自方达律师事务所的佘轶峰先生详细对比了2013年华为与IDC诉讼纠纷以及2018年华为与三星的诉讼纠纷,最终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领域给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最后,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徐骁枫博士以“中欧合作与限制竞争协议认定”为议题,浅谈了中国现行反垄断法存在的缺陷与改进建议。

会议期间,Ackermann教授和单晓光教授分别代表各自学院正式交换了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和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合作协议。

两院合作协议交换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