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焱: 论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7-02-28        浏览次数:207

论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

谢焱

《政治与法律》  2017年第2期  20172

  

作者简介

谢焱,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德国刑法、比较刑法、经济刑法。

  

关键词

故意;社会危害性;认识错误;经济刑法

  

内容简介

    社会危害性认识是我国刑法中的“故意”的认识内容,在经济刑法的适用中,对社会危害性的认定是否有别于传统刑法,发生认识错误尤其是法律认识错误是否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有所影响,在我国经济刑法领域尚未展开讨论。

    本文通过与大陆法系相关立法例进行比较研究的角度,对该问题展开分析。最后得出结论:社会危害性作为故意内容的标准并没有实质性的错误,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即便在经济刑法中也是如此。但是为了阻却有些人对社会危害性认识过于抽象化的担忧,有必要建构在我国刑法中认定“故意”的教义学体系,尤其对于故意的消极因素需要进一步明确。以立法形式明确不同情况下不同类型的认识错误的处理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固然是美好的愿景,但恐怕短期内无法在立法上进行修改,因此需要在学理上论证、在实践中先行求证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法教义学,为越来越多的法定犯、行政犯、经济犯的认定做好充分的准备。除此以外,在经济刑法领域如何一如既往地坚持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更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话题,例如,经济刑法的易变性与时间效力问题,经济刑法的解释问题,空白刑法的效力问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