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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认定研究
程德理
《知识产权》 2018年第11期 2018年11月
作者简介
程德理,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知识产权与区域经济。
关键词
在先使用;商标侵权;有一定影响;构成要件;认定标准
内容简介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而不构成商标侵权。该新增条款不仅弥补了我国注册取得商标权模式的制度缺陷,而且维护了商标在先使用人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该条款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很多争议,尤其是如何认定有一定影响要件的构成,该要件与《商标法》第32条后半段规定有何关系,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实践。本文指出,在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有一定影响”要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有一定影响”的法律适用依据不明确及“有一定影响”的认定因素不统一。本文也讨论了域外认定“有一定影响”考量的具体因素,如商标的使用时间、公众知晓程度或者地域范围等因素。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在先使用抗辩中“有一定影响”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量化:受众范围、地域范围及时间因素,应当明确在先使用抗辩“有一定影响”的程度要求,以时间和地域作为“有一定影响”认定的必要因素,以其他因素作为“有一定影响”认定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