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雪忠、李闯豪: 美国专利间接侵权默示许可抗辩的反思与借鉴
发布时间:2018-04-27        浏览次数:313

美国专利间接侵权默示许可抗辩的反思与借鉴

朱雪忠、李闯豪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第36卷第2期 20184

  

作者简介

朱雪忠,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知识产权管理、专利制度国际协调。

  

关键词

专利间接侵权;默示许可;抗辩;适用标准

  

内容简介

    专利间接侵权的默示许可抗辩源于美国,随着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发展产生并形成一定的适用标准。然而,在相关案例中,美国法院对该标准中销售具体情形的限制性解释,不合理地扩大了默示许可原则的适用,严重削弱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基础。为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在专利间接侵权默示许可抗辩的适用中应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的考量,与此同时,默示许可的判定应着重分析第三方购买者的信赖利益范围。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适用默示许可原则进行专利间接侵权抗辩的案件,美国相关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可为我国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本文认为,我国明确专利间接侵权默示许可抗辩的适用时应厘清: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保护范围及我国专利制度的价值取向。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本质在于对专利权人权利的合理扩张,旨在保护专利权人基于专利权的应得利益,而专利权人垄断利益的扩张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专利实施人、社会公众的利益,因而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涉及的问题相对复杂。那么,在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下适用默示许可原则进行专利间接侵权抗辩时,必须十分注意专利默示许可原则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之间的合理衔接,明晰各个原则的内涵,契合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加之每个国家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保护范围并不尽相同,且各个国家对于专利间接侵权涉及的各种问题的解决会基于价值取向的差异而做出不同的选择。所以,在明确专利默示许可原则在专利间接侵权抗辩中的适用条件时,需要在明晰各个国家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设立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