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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建中教授做客同济大学高等讲堂 畅谈数据法治若干问题

发布日期:2026-11-02浏览次数:

2026年10月31日晚,同济大学2026—2027学年校级高等讲堂第27讲在四平路校区逸夫楼一楼报告厅举行。受聘同济大学兼职教授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主任、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时建中应邀作题为《数据法治若干问题的思考》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主办,院长丛立先教授主持,吸引近200名师生到场聆听,现场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时建中教授从数智时代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的基本逻辑切入。他指出,信息通信技术的进步加速数字中国建设,推动社会关系日益数据化,法治由此面对新的调整对象;数智技术本身又在赋能法治,成为法治的新工具。新对象与新工具相互叠加,催生法学新知识,要求法学知识体系、学术体系与学科体系“与‘数’俱进”。他介绍,传统法学学科已对数字化作出各自回应:宪法回应数字人权,民法回应数据权属,行政法回应数据治理,经济法回应平台垄断与算法歧视,刑法回应数据犯罪。数据特征、数据分类、数据权属、数据行为、数据安全、数据主权等数据本体的法学新知识,则推动法学与数据科学交叉融合,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

时建中教授重点评析了“数据二十条”确立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他表示,2022年12月出台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一思路方向正确:数据不同于传统客体,不宜简单套用所有权安排,但又必须作出权利安排,否则数据流通利用缺乏制度基础。时建中教授建议将分置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调整为互动的“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经营权”,拆除三者之间转化的篱笆,破除客体与权利之间静止、僵化、孤立的对应关系。他指出,此后出台的文件已不再沿用“分置”表述,而明确为数据持有权、使用权与经营权。

时建中教授还分析了公共数据问题。他指出,“什么是公共数据”这一原概念是研究的根据地。按照“数据二十条”,公共数据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数据安全法》规定的政务数据则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与个人数据并非并列关系,而是相互交叉重叠。他强调,公共数据首先是数据,仍具技术可复制性、经济非竞争性和法律非排他性,其最本质特征在于公共属性:主体是履行公共职能的机构,依据是法定职责,目的在于公共利益。

互动环节,师生提问踊跃。针对数据开放与国家间跨境安全的关系,时建中教授表示,理论上开放应面向全球,但各国利益关切不同,跨境流动已不只是制度问题,更是国家利益问题。针对数据保护是否会走向宪法基本权利定位,他指出,数字时代基本人权必须得到尊重,宪法层面需要呼应,但制度效益不应是绝对的。针对各省各自为政与统一制度的关系,他强调,统一制度会降低制度性成本、提升流通效率,关键在于设计是否尊重地方积极性。

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本次讲座既为师生提供了观察数智时代法治问题的整体框架,也为学院在数据法治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的教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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