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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眼 | 视频版权意识哪家强?测试结果令人意外!“二创”视频如何规范?

今年上半年

国内多个视频平台和影视公司

发布保护影视版权联合声明

曾引发热议

那么各个平台对于版权保护有何措施呢?

近日,有媒体对大众日常使用的

11个大中短视频平台的版权拦截能力

进行了横向测试

测试结果又如何呢?


版权意识哪家强?

测试发现...据《电脑报》报道,近日其在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大中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40条不同长度的视频进行测试,视频内容选择了4部不同类型的影视作品:热门综艺《脱口秀大会》、热播剧集《扫黑风暴》、热播动漫《斗罗大陆》,以及2015年国家版权局第四批重点保护剧集《华胥引》。测试片源均为视频原片,剪辑为1分钟、3分钟、5分钟、10分钟和15分钟共5个版本,并取有/无关键词,比如是否包含片名、演员名的2个标题。


发布后,记者主要监控48小时内各大平台的拦截程度,分别对于视频上传阶段、上传成功后的5分钟、15分钟、30分钟、1小时、6小时、12小时、24小时和48小时对视频在线状态进行观察。

而最终,实验得到的结果是:视频平台版权拦截结果参差不齐,拦截度从0%到100%,落差令人侧目。


今年上半年,多个视频平台和影视公司发布保护影视版权联合声明,如今各大平台参差不齐的视频拦截能力说明了什么?如何看待版权保护与传播之间的关系?当问题来到更为复杂的“二创”视频时,该如何判断合理使用的边界?上海法治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视频平台版权管理仍待规范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许春明告诉记者,基于视频短小化、传播碎片化、社交化,现如今短视频已是热门的网络传播业态。但在实践中,围绕短视频侵权、平台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司法判定标准。因此,短视频平台对其应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认识不同,不同的平台所采取的版权管理措施有所差异。


“按现行法律规定,短视频平台与其他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相同,不承担对其传播作品的版权合法性的审查义务,而承担注意义务。”许春明说道。如何理解注意义务?他进一步解释,如果平台明知或应知其传播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平台应当及时采取断链、移除等合理措施,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解读“应知”?“如果一个理性的人都知道作品侵权,那么短视频平台也应该知道,不能视而不见,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许春明说道。例如对于档期内热门的影视作品、已经列入国家版权局的重点保护目录中的影视作品等,短视频平台应当知道、并且在技术上也应设置屏蔽措施,进行事先“过滤”,例如关键词屏蔽、视频基因比对技术,结合人工审核。而“明知”则往往采取“通知——删除”方式确定,也即,如果权利人明确通知平台,某一短视频已经构成侵权,平台接到通知就应当采取删除、断链等及时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表示,对于一般作品,按照权利人“通知——删除”原则开展。此时需要权利人发现并主动提出通知、递交证明等。而对于一些经典剧目,视频中有某电视片台标、某平台“独播”水印等,平台技术则是能够主动识别出其侵犯版权。


“这个测试充分说明,近年来不少短视频平台,采取事先过滤技术防止热门影视作品版权被侵犯,短视频平台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步在规范化、合法化。但横向对比各大平台版权拦截所呈现出的参差不齐的情况,说明视频平台的版权治理之路还很长。”而对于实验本身,许春明认为,出发点是好的,但应经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本身不能侵犯原作品的版权。


二创视频合法边界在何处?

长视频向短视频转化、短视频对长视频合理使用的界限到底在何处?为什么有些视频的版权管理较为复杂?


“长短视频之争是复杂的,二创作品在法律性质上难以认定,如果完全交由平台‘一刀切’进行规制,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朱巍告诉记者,例如上述实验,单纯截取源视频进行发布,无疑侵害原作品版权。但只要动了原视频就侵害了作品所有者的权益?朱巍认为,这并不是绝对的。


如果创作者进行解说、文艺批评、对此前作品进行必要评价等,在这些情况下,并不能认定为绝对侵害版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需要判断作品是否在合理使用范围内。”朱巍表示。

  


许春明告诉记者,《著作权法》中不会直接对短视频作品合理使用进行详细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中,跟短视频二次创作相关的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通过适当引用,形成一种转换性使用,使得画面匹配的已不是其原先表达的主题和内容,经典的案例如“一个馒头引起的血案”。许春明认为,例如对原视频的深度分析、评论,恶搞等,如果作品产生了一定的独创性,形成著作权法理论中的转换性使用,那么并不侵犯版权。


“问题在于,短视频的二次创作符合怎样的标准能够构成合理使用?目前,没有司法上明确的标准,短视频平台也难以进行判断。”许春明说道。


如何规范并繁荣行业?

今年上半年,多个视频平台和影视公司发布保护影视版权联合声明。一时间,网络上掀起了对于创作视频是否侵权的忧虑。


“对待版权问题要一分二,不是说越严越好,版权的保护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创作、鼓励创新,让做作品更好地传播。如果只进行限制,不考虑如何让权利人更好地获利,这个出发点显然是错误的。”朱巍说道。他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可以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方式,让版权人和二次创作者都能够依法获得利益。

  


在许春明看来,版权管理首先要由司法引导,通过司法判决明确短视频侵权的认定标准、短视频创作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以此,为短视频平台判断用户上传作品是否侵权提供依据。从而使得平台更好地履行“红旗标准规则”和“通知删除规则”。


许春明建议,司法部门能够通过案件判决的方式,逐步明确二创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适当的时候能以司法解释、法院审判指南的方式,将短视频二次创作的合理使用标准予以明确并引导。短视频的创作者合理合法地进行二次创作,繁荣短视频行业发展。


他同时建议,作品权利人、短视频平台、用户之间能够形成一种版权使用的良性生态。“比如采取一种版权事先开放许可的方式。


朱巍表示,鼓励传播是版权保护的核心,权利人发布作品的目的是希望更多人能够看到作品,从权利人利益诉求角度出发,传播显然带来正向促进作品;而从社会福祉角度来看,一个作品更多地传播了,不论是使用者还是其他公众,获取的机会就变大了。“版权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一定是更有利于流通、更有利于老百姓使用、更有利于创作。”朱巍说道。


文章转自:2021年12月1日 上海法治报。

文中专家观点仅代表其本人。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iPqfzBDljHA7WMCnf0f-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