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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劼|我国应对智能算法鸿沟的对策探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系列⑧·教授笔谈

导语:

党的二十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阐述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科学谋划了未来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学院党委组织开设“教授笔谈”栏目,引领全院教师以高度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七部分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报告第十四部分提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11月15日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七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我国的数字创新合作行动计划旨在与各方一道营造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缩小南北国家间的数字鸿沟。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坚持加强新兴领域立法。新兴领域是以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运用为契机在经济领域催生的一系列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这类信息技术的底层逻辑和核心是智能算法,智能算法在各国、各区域、各行业的不平衡运用加剧了已有的数字和信息鸿沟,产生智能算法鸿沟。

我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致力于加大对全球发展合作的资源投入,缩小南北差距,坚定支持和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缩小南北差距也包括缩小南北国家间的数字鸿沟,这里的数字鸿沟理应包括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时代产生的智能算法鸿沟。


智能算法鸿沟起因及引发的问题

日益加剧的智能算法鸿沟源于不同国家间公众对智能算法的认知差距,获取智能算法技术及产品的机会差距,对智能算法技术进行更新换代的实力差距,以及智能算法技术的包容性和兼容性差距。相较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公众更清楚智能算法技术及产品的优劣势,更有机会通过国内市场获取智能算法技术及产品,智能算法技术及产品的运用很大程度依赖于已有算力、互联网普及率以及基础通讯设施的复杂度。此外,发达国家在已有资本技术积累的基础上,具备更强大的对技术更新换代的实力,更有可能推动智能算法革命,并提供满足发达国家公众需求的智能算法包容度和兼容性。

智能算法鸿沟会产生算法剥夺、算法歧视、算法扭曲等问题。鉴于智能算法技术能广泛运用于灾难救援、公共健康、粮食生产、教育提供、政策分析等诸多领域,智能算法鸿沟会使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粮食、医疗、健康、教育等多方面处于被剥夺的劣势地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通常又是最常发生灾害、最需要援助的地区。智能算法技术的缺失或不完备使得部分发展中国家无法快速形成灾难救援方案,无法在偏远地区实施远程疾病诊治,无法准确预估天气、有效增加农作物产量,无法开展线上智能化学业指导,无法支持准确度高预判性强的政策制定。智能算法鸿沟产生的算法黑箱和算法歧视会进一步对少数族群、贫困人口、弱势群体产生负面影响。现有算法将黑人识别为黑猩猩,预测黑人和女性被告更容易犯罪等情形已为少数族群带来困扰。得出的偏见结论被作为新的数据训练机器学习能力时,会产生更多新的错误、有偏见的结论,形成恶性循环。如果训练数据只包含涉及发达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数据,排除发展中国家的相关数据,则智能算法鸿沟会带来明显的算法扭曲,使智能算法结论更符合和有利于发达国家社会需求,而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大智能算法鸿沟。


我国破解智能算法鸿沟的对策探讨

智能算法鸿沟是我国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同时也是我国能为人类网络命运共同体做出独特贡献的有利契机,尤其新冠肺炎疫情后对互联网和智能算法技术的需求激增,使得智能算法鸿沟成为反复出现的发展挑战。我国应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探索并找到缩小智能算法鸿沟的解决方案。

从国内格局出发,我国可考虑从三个层面形成整体有效的方案。第一个层面是围绕智能算法鸿沟问题,各领域、各学科、各行业形成良好协同和交叉联动关系。想要有效解决智能算法鸿沟,并不能仅考虑法律问题,还需从计算机通讯技术、媒体融合与数字化转型、社会治理、信息化教育与人才培养等多学科多领域出发,发挥学科交叉和协同联动的优势,提出综合性解决方案。只有在公众能提升智能算法素养,知晓智能算法技术的优缺点,便捷获取智能算法技术及产品的前提下,我国才有可能从法律政策层面治理算法歧视和算法扭曲问题。

第二个层面是完善与智能算法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形成能解决智能算法鸿沟问题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框架。我国已于近两年完成《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立法出台或新一轮修订,其中已有直接或间接针对智能算法治理的立法规定。例如,《民法典》已纳入互联网侵权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以及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侵权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还没生效前就已吸收《数字市场法》中最核心的“守门人”理念;《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框架下可专利性条件及作品类型开放催生了对于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算法过滤技术在平台治理中如何运用的探讨。我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21年12月发布第一部以算法作为规范对象的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在此基础上,可考虑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将算法解释权纳入相应法律法规中,并增加有关伦理道德和智能算法审计的法律条款,以规避有意造成的算法歧视,并增加算法透明度。

第三个层面是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设定具体的制度规定提升算法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例如可在反规避技术措施规则中增加例外规定,允许为了了解智能算法如何运行,通过反向工程破解获取和复制其算法的代码;在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安排中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为了了解算法如何运行和提供决策,通过反向工程破解技术措施,但未给算法设计者带来商业性损害;以及鉴于文本和数据挖掘能更好地促进复杂算法的发展,可在著作权法中规定文本和数据挖掘的权利例外。

从国际格局看,我国已提出并积极参与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首次提出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进一步提出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平等尊重、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安全有序”方针;2020年世界互联网大会组委会发布行动倡议,呼吁各国秉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发展共同推进、安全共同维护、治理共同参与、成果共同分享”主张,把网络空间建设成为造福全人类的共同体。我国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实践路径包括打破发达国家网络空间国际话语权;凝聚协同治理共识,促进网络多元协同治理;缓和算法智能鸿沟,保障各国网络利益;推动网络空间的开放和网络资源的共享,使各国能共享互联网和智能算法带来的福祉。


作者简介:华劼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副教授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

2. 黄文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光明网,2022年6月24日),https://m.gmw.cn/baijia/2022-06/24/35833802.html

3. 习近平,“共迎时代挑战 共建美好未来——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七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的讲话”(2022年11月15日)

4. Peter K. Yu, “The Algorithmic Divide and Equality in the Ag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lorida Law Review, Vol.72 (2020)

5. 钟祥铭、方兴东,“数字鸿沟演进历程与智能鸿沟的兴起——基于50年来互联网驱动人类社会信息传播机制变革与演进的视角”,《新闻记者》2022年第8期

6. 马超,“论新时代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贡献”,《学习与探索》2022年第4期

7. 金毅、许鸿艳,“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意蕴及实践路径”,《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