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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苗可及性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固有冲突——基于人类公共健康,特别是为了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疫情,必须确保新冠疫苗的全球可及性;但是,《TRIPS协定》以及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对新冠疫苗的知识产权保护,又要求新冠疫苗制造商必须取得疫苗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并支付相应许可费。2022年6月,WTO第十二届部长会议达成《关于世贸组织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和未来疫情应对准备的部长宣言》以及豁免新冠疫苗专利的《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部长决定》等共识,是激励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拓展疫苗可及性之间的妥协性平衡。
在此背景之下,我院许春明教授及其指导的2021级硕士研究生陈雪妮,研究了WTO新冠疫苗专利豁免相关文本的具体内容,探究了专利豁免对医药创新激励的影响、疫苗可及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专利豁免效果的不确定因素等方面,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WTO新冠疫苗专利豁免对我国的影响。相关成果已在《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2年第4期发表,现在此摘要转发。
内容摘要
自2019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新冠疫苗是目前抗击该新冠肺炎疫情的最佳工具,也是全球恢复正常生活秩序、经济秩序的最大希望。然而,受限于世界各地研发新冠疫苗企业的制造能力,新冠疫苗不足以满足全球需要。此外,印度等国家新冠肺炎疫情的复杂性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暂时豁免新冠疫苗的知识产权。
2022年6月,WTO第十二届部长级会议经过连续多日的谈判,在新冠肺炎疫情问题上达成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部长决定》和《关于世贸组织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和未来疫情应对准备的部长宣言》等共识,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必要程度内通过国内授权方式豁免制造新冠疫苗所需成分和工艺的专利,以拓展新冠疫苗在全球范围的可及性。
一方面,专利豁免的提出无疑会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冲击。医药行业是研发投入最大的行业之一,专利豁免的提出将为医药行业的研发活动和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先例,不仅是针对新冠肺炎,也包括引起新公共卫生问题的疾病防治。医药行业的专利豁免可能会导致消减制药公司创新所需的激励,削弱对新冠疫苗研发的有效激励等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增加全球疫苗供应以及放宽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遏制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而专利制度在新冠疫苗保护和后续完善上的作用仍是不可替代的。在紧急特殊情形下的专利豁免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最终目的一致,都是为了全球公共利益最大化,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共卫生和经济发展,这为新冠疫苗可及性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冲突协调奠定了基础。
WTO新冠疫苗专利豁免决定妥协性地平衡了疫苗可及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将专利豁免的对象、范围和期限限定在适当范围,在专利权人不过多让渡权利的条件下促进疫苗可及性的拓展,为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阻断提供强助力。
然而,由于存在影响WTO新冠疫苗专利豁免效果的因素,目前尚不清楚WTO新冠疫苗专利豁免能带来多少额外的疫苗供应,但值得注意的是专利豁免无法缓解原材料的稀缺性或制造过程的高学习曲线,以及未写入专利公开文件的关键技术内容均会对疫苗专利实施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再观WTO新冠疫苗专利豁免背景下我国的态度及启示。中国虽为发展中国家,但已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国际合作的重要贡献方。在积极促成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方面,中国曾多次公开表示对WTO早日达成新冠疫苗专利豁免共识的支持,并愿意为此作出中国贡献。同时,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开信息,目前中国暂没有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而授予任何强制许可、启用政府使用条款或对现有立法进行修改。
相较于中国强制许可制度而言,《TRIPS部长决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成员通过任何方式实施专利豁免,而不论该成员是否已存在强制许可立法;在澄清专利豁免事项中,同意符合条件的成员根据该决定将授权生产的新冠疫苗出口到同样符合条件的成员,相当于同时授予了“实施”加“出口”两项强制许可;在确定适当报酬方面,未明确豁免专利权使用费,但强调应当考虑人道主义和非盈利目的,尽可能降低利用专利豁免一方的新冠疫苗生产供应成本负担,并提供了一系列强制许可专利使用费的定价案例,以及出口特许权使用费0.02%-4%的指导方针等供成员参考,较中国强制许可制度更为灵活;并且WTO还明确表示不接受成员依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对该专利豁免决定提出任何质疑,较中国强制许可制度更为强硬,没有“申诉”余地,在特殊时期更具有可执行性。
作为拥有新冠疫苗自主研发生产能力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既是专利豁免方,也是专利被豁免方。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社会负责任的一员,中国始终坚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健康共同体的立场,尽可能多地承担国际责任,支持任何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举措。但是中国在医药领域仍以仿制药为主,在为他国提供帮助的同时,中国仍亟待提高医药领域自主研发能力,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技术转让等方式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以便更好地支持WTO开展贸易与健康相关工作,协同解决全人类的卫生健康问题。
作为拥有新冠疫苗专利的国家,坚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我国可以积极接洽符合条件的WTO成员,协助有需要的国家落实专利豁免,提升新冠疫苗生产能力,尽可能扩大有效疫苗的可及区域,帮助建立更完善的新冠疫苗制造实施体系,真正提高相关国家抵御新冠疫情蔓延的能力。作为具有新冠疫苗制造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可以充分运用新冠疫苗专利豁免,在《TRIPS部长决定》范围内,发挥我国新冠疫苗的研发能力和批量制造能力,为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稳定有效的疫苗。
在法律制度上,我国还应根据新冠疫苗专利豁免的经验积累,适时完善强制许可制度。我国强制许可制度设置以来,至今还未受理过任何专利强制许可申请,也从未做出专利强制许可的决定,缺乏适用该制度的经验,具体适用仍存在不确定性。新冠肺炎疫情不会是最后一个挑战,此次专利豁免可视为一个起点,在专利豁免或被豁免的过程中积累经验,完善我国强制许可制度,为其他不确定性做好准备。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制度和技术创新在控制和消除新冠肺炎疫情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新冠肺炎疫情部长宣言》与《TRIPS部长决定》在知识产权领域为疫苗可及性拓展提供了解决方案,以协调复杂的全球知识产权规则,削弱新冠疫苗专利的排斥性权利,并允许非专利医药制造商进入疫苗市场。尽管新冠疫苗可及性依然受到技术秘密、原材料和高学习曲线等因素的限制,带来了额外的障碍和不确定性,WTO新冠疫苗专利豁免可能无法解决这些问题,但为消除新冠疫情专利障碍走出了关键的第一步。
对疫苗可及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与全球公共危机应对之间的冲突协调,还应作进一步思考。促进科技创新与维护全球健康并非无法平衡,从多边主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出发,在面对全球公共危机挑战之时,更需要建立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也需要发挥更大作用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
作者简介:
许春明: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形势下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战略研究”(21&ZD165)首席专家。
陈雪妮: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