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黑灰产活动通常指称具有一定独立性、常业性的非法牟利型网络违法犯罪。利用对传统犯罪立法进行合理扩张解释的方法,能解决相当多网络黑灰产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也不应过度依赖扩张解释方法,对相关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在合理限度内。当传统犯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能规制网络黑灰产犯罪时,可以按手段行为入罪,适用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或妨害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相关罪名,后者对惩治新型网络黑灰产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立法有不足之处,司法实践中存在泛化适用问题。妨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犯罪是具有积量构罪构造的独立犯罪,不应以共犯或预备犯的构成条件来限制其适用。同时,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其泛化适用,对相关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当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关键词:网络黑灰产 合理扩张解释 手段行为 积量构罪 实证研究
作者简介:皮勇,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刊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29(01):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