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劼: 共享经济视域下重混创作版权法律制度的构建

发布者: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发布时间:2018-09-21浏览次数:193

共享经济视域下重混创作版权法律制度的构建

华劼

《南京社会科学》  2018年第9期  20189

  

作者简介

华劼,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版权法、商标法、网络法。

  

关键词

转换性使用;版权合理使用;大规模数字化;数字图书馆建设

  

内容简介

    各国版权法对重混创作这一新创作概念并未进行界定和明确规制,重混创作的概念与改变原作品创作新作品这一传统的演绎创作方式有近似之处,但却在数字网络技术的推动下形成。数字网络技术使重混创作者能够花费较小成本和时间获取大量的在先作品,并对在先作品进行选择、截取、编辑,生成重混创作物。由于重混创作选用作品数量多,重混创作者创作前通常不会一一向在先作品权利人获取授权,重混创作可能存在侵权风险,实践中大量的重混作品引发了侵权纠纷,而我国现行版权法律制度对重混行为及重混作品没有明确规定,重混作品受版权法保护的依据不明确。重混有别于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和改编,现行版权法在规制重混创作时存在不足,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对存进重混创作也存在不足。本文认为,法院在审理重混作品侵权案件时,可考虑根据民法添附理论,要求重混创作者给予原作品权利人经济补偿,而不一定非要禁止重混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以实现重混创作者与原作品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