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劼: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章节评述

发布者: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发布时间:2017-05-26浏览次数:155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章节评述

华劼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1卷第5期 20175

  

作者简介

华劼,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版权法、商标法、网络法。

  

关键词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亚太区域融合;“东盟+六国”框架

  

内容简介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由东南亚国家联盟和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新西兰、韩国六国于201211月在“东盟+六国”的框架下提出,其中的知识产权章节囊括了版权、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传统知识的保护等多方面的问题。本文分析了RCEP协定中的主要知识产权问题,厘清RCEP协定知识产权章节的特点和未来走向,并提出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对策略:

在宏观层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强化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步伐,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吸收再创新的能力,注重协同创新等多元化的创新形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带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实现知识产权制度驱动创新力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应注重亚太地区区域经济融合,在维护亚太地区双边或多边贸易稳定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区域一体化,突出我国在RCEP协定谈判中的主导地位,引导RCEP协定知识产权章节朝着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产品输入和输出的方向发展。

    在微观层面,我国就知识产权领域应考虑的问题包括:(1)版权保护方面,是否要强化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在TRIPS三步检验标准外,增加更多的适用于教育、研究、滑稽讽刺创作、为保障视力与阅读障碍者获取作品的例外;是否增加相关权和相关权人,赋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列为相关权人的范畴;是否进一步加强打击网络侵权的力度,包括严厉制止重复侵权行为。(2)商标保护方面,是否扩大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包括气味和味觉要素。(3)专利保护方面,尽量避免采纳发达国家倡议的专利期恢复制度和试验数据保护制度。(4)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利用好我国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争取更多保护传统知识和资源的法律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