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权利穷竭原则延伸性研究
华劼
《江海学刊》 2017年第1期 2017年1月
作者简介
华劼,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版权法、商标法、网络法。
关键词
数字网络环境;版权权利穷竭原则;作品二手市场
内容简介
版权权利穷竭原则是版权法领域一项重要的原则,但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作品的发行和流通具有新的特征,第三人对其合法获得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进一步处分也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转售或转赠,版权权利穷竭原则能否继续适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版权权利穷竭原则在繁荣和发展作品二手市场、充分实现物尽其用、便于公众获取和保存作品、激励作者创新等方面的功效十分明显,因此,有必要将版权权利穷竭原则延伸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确立适应数字网络环境特征的权利穷竭原则。
我国尚未出现针对版权权利穷竭原则能否在数字网络环境下适用的案例,但美国和欧盟的司法实践走在前列,其对版权权利穷竭原则的最新探讨有助于考察能否将该原则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美国版权法案明确将复制权规定为版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因此版权权利穷竭原则只能适用于有形物,而不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欧盟法院认可了版权权利穷竭原则在软件转售领域的适用。该判决基于两点理由:(1 )不严格区分有形物和无形物,数字产品属于版权权利穷竭原则适用的物;(2)许可不能限制或阻碍数字领域的转售。
鉴于版权权利穷竭原则对繁荣和发展文化市场的重要性,并且欧盟法院的判决为版权权利穷竭原则延伸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提供了可行性,我国可借鉴国外制度设计,通过技术和立法设计将版权权利穷竭原则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以保证作品在数字网络环境中的二次销售和流通。主要建议有:应用“转发和删除”技术实现权利穷竭意义上的转售;在版权权利例外制度中设置复制权例外;许可协议不会导致版权权利穷竭原则的失灵;增加转售数字作品后对版权人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