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朱雪忠: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中的合理许可费制度研究

发布者: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发布时间:2017-08-25浏览次数:119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中的合理许可费制度研究

李军、朱雪忠

《出版科学》 25卷第4期  20178

  

作者简介

朱雪忠,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知识产权管理、专利制度国际协调。

  

关键词

著作权;侵权赔偿;合理许可费;德国著作权法

  

内容简介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了合理许可费赔偿方式。在我国,合理许可费赔偿首先确定于专利法中,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修订先后借鉴了这种赔偿方式。但专利侵权合理许可费赔偿方式在我国存在适用比例过小、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著作权法修订增加的合理许可费赔偿方式未来能否发挥期待的应有作用值得研究。合理许可费是目前德国著作权侵权赔偿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方式,其立法和司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经分析,本文认为,我国法院适用合理许可费赔偿方式只是相当于德国合理许可费制度的适用第一、二阶段,即需存在著作权人曾签订许可合同或著作权交易市场惯常的许可费,我国法官一般不会考虑在没有许可合同和惯常许可费的前提下,由法官通过自由心证确定合理许可费。通过假想谈判法来确定合理许可费的方法,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不能协调一致,并不适合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国情。不论侵权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合理许可费的赔偿数额应比正常的许可费高才能遏制侵权,这个高出的数额是由“倍数”来体现的。在故意侵权已经由惩罚性赔偿规制后,合理许可费的“倍数”依然有预防过失侵权的功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