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及其与反垄断规制的关系研究
朱雪忠
《知识产权》2016年第2期2016年2月
作者简介
朱雪忠,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知识产权管理、专利制度国际协调。
关键词
知识产权;垄断性;反垄断;规制;矛盾
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法学界认为,垄断性是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这一观点成为通说。但对于垄断性的来源、内涵和用语适当性并没有进一步探究。随着反垄断法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国家用反垄断方式规制知识产权。这就会产生疑惑:用反垄断方式规制知识产权是否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相矛盾?是否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价值相背离?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对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以及知识产权垄断性与反垄断规制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以消除疑惑、正本清源。本文通过分析知识产权垄断性的由来、现代知识产权垄断性的内涵及垄断性并非知识产权的特征进行分析,认为知识产权垄断性的含义和反垄断规制中的垄断的含义有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所属的领域不同;二者的作用不同;二者的行为实施主体不同;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二者造成的影响不同。用反垄断方式规制知识产权不会破坏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也不会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权利限制理论为用反垄断方式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提供了理论依据,且知识产权制度和反垄断制度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最后得出结论:用反垄断规制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垄断性之间不存在冲突和矛盾,不存在悖论,不违背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价值。